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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津县外来投资优惠奖励办法
2017-12-05 17:32  供稿: 投资促进局

为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、创新创业,立足招大引强,加大招商力度,研究出台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奖励办法。

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辖区内投资建设或合资合作企业项目,其工商注册地、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利津县范围内。

第二条 化工及新材料产业项目。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、10亿元以上的精细化工项目,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%以上的,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5‰、8‰给予奖励;新引进的基础类化工产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20亿元以上、30亿元以上、40亿元以上,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%以上的,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‰、5‰、8‰给予奖励。

第三条 装备制造产业项目。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、2亿元以上、5亿元以上,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%以上的项目,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‰、5‰、8‰给予奖励。

第四条 现代农业项目。新引进的高端设施农业、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、3000万元以上、5000万元以上,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%以上的,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‰、5‰、8‰给予奖励或基础设施配套。

第五条 基础设施产业项目。新引进的商业综合体、科技孵化器、创新创业园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、5000万元以上、1亿元以上,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%以上的,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1‰、3‰、5‰给予奖励。

第六条 文化旅游及健康养老产业项目。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、3000万元以上、1亿元以上,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%以上的项目,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‰、5‰、8‰给予奖励。

第七条 商贸金融产业项目。新引进的现代物流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、1亿元以上、5亿元以上,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%以上的,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‰、5‰、8‰给予奖励。新引进其他商贸金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、3000万元以上、1亿元以上,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%以上的,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‰、5‰、8‰给予奖励。对新进设立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县级以上支行,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100万元。

第八条 招才引智。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,其高级管理技术人才(包括董事长、总经理、高层次领军人才或团队,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,下同)自项目引进年度起,连续3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%予以奖励,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单个企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外来投资部分产生地方贡献的30%。

第九条 新引进的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、新引进的外资项目,从当年起,5年内,前3年分别按照年度新增地方贡献的50%、70%,后2年分别按照30%、50%予以奖励。外资增资扩股或新增注册部分享受同等奖励待遇。

第十条 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。新引进其他县外企业与县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,股权合作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、5000万元以上、1亿元以上的,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10万元、30万元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世界500强、国内100强等企业与县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,股权合作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、5亿元以上、10亿元以上的,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50万元、100万元、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其中兼并资不抵债企业的,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50万元。

第十一条 新引进的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行业100强、民营100强和大型央企,尤其是具有重大带动作用、产业链高端环节和总部经济等重大支撑项目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、“一企一策”的方式给予特别优惠和政策扶持。

第十二条 各乡镇(街道)可结合实际,制定更加优惠的奖励办法。

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按照“谁受益、谁给付”的原则由企业税收收缴所在地按照程序支付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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