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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津县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
2017-12-05 17:29  供稿: 投资促进局

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创新发展,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为我县引荐更多的高端高质高新项目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县行政区域,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且经投资方书面认定的社会组织、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奖励。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。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,是指由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投资,并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,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。其中,内资项目是指县域外的境内投资人到我县投资的项目;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、澳、台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县直接投资的项目。

第三条 引荐投资项目,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:

(一)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单体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。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‰作为引荐奖励资金;对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‰作为引荐奖励资金。

(二)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,按年度新增地方贡献的5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
(三)每个单体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。

第四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兑现:

(一)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0%以上,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。

(二)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,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,可对项目分两次兑现奖励;对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,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,每个投资项目最多可申报两次。

(三)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不予兑现奖励。

第五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:

(一)备案。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后,向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。

(二)申报。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。

(三)审定。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材料后,联合发改、经信、财政、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,并报县投资促进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。

(四)公示。将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、项目等情况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。

(五)资金拨付。公示无异议的,由县投资促进委员会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,向企业税收收缴所在地申请奖励资金并按照程序支付。逾期未领取奖金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。

第六条 引荐人的每个单体项目,若年度同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政策,只能选择其中一项;引荐人的每个单体项目同时符合多项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条件的,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,不重复奖励。

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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